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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统计信息完整。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统计指标体系要求,各地要制定统一的信息采集卡,规范采集内容;基层信息采集人员要按照统一口径,明确信息采集对象,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做到“人不漏卡,卡不漏项”。个案信息采集后又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补充和修改。

  (二)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统计信息准确。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和责任,强化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个案信息的审核,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

  (三)严把信息报送关,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入库。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对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国家。乡(镇、街道)或村(居)应及时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保证信息及时统计汇总。22个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试点省(区、市),要周密部署,做好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个案数据的季报工作;天津、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区、市),要按规定做好2010年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个案数据的年报工作,并逐步实现季报。

  (四)加强统计信息应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统计信息应用水平为重点,切实加强统计数据分析,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要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做好与“六普”及其他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的衔接。

  三、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为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2009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北京、上海、深圳、太原、成都等五城市开展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从2010年开始,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106个监测点(见附件1),普遍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工作流程见附件3)。此项工作旨在依托人口计生网络,深入了解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流动人口结构、流动与迁移趋势、公共服务政策落实等情况,综合分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工作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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