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工作并抓紧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经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号,以下简称《答复》)。这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步骤。到2010年5月,2005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其职务也将自动免除。为了认真做好上述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深入发展和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和《答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和《答复》总结了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随机抽取”方式、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名额确定、参审的数量和形式以及考核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和《答复》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规定》和《答复》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明确贯彻落实工作的重点,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状,积极与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应措施,把《规定》和《答复》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研究室将适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