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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2009年1月13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各项活动负有管理责任。为保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确保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切实履行职责,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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