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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热线服务对象
  接受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的对象,往往因精神障碍、急性社会心理应激、长期积累的慢性社会心理应激等原因,处在孤独、无助、悲伤、绝望、自暴自弃、不信任、烦躁不安、愤怒、仇恨等心理危机状态中,非常容易出现冲动性的行为,同时,他们又希望能及时和便捷地得到疏泄、理解、接纳、支持和鼓励等帮助。
  二、热线咨询员
  (一)基本要求。
  1.自愿参加热线服务工作,普通话流利,语言表达清楚,可信赖,具有较好的从业态度,愿意倾听、交流,年龄不小于21岁;
  2.接受过热线电话服务相关培训,了解热线电话接听服务工作,具备心理卫生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热线电话服务技巧。
  (二)专业要求。
  热线咨询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包括: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理论、心理卫生服务伦理要求和热线基础知识,处理心理应激问题的能力,能够识别常见精神疾病,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人员上岗前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的时间应当不少于40个标准学时数。
  热线开通试点阶段,为保证服务质量,应当优先考虑以下人员参与热线服务:具有临床心理学专长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接受过心理卫生专业训练的精神科医师、精神科护士、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
  1.专业理论。
  基本理论培训的主要方式为:专家授课、主题内容讨论及相关理论教材自学。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⑴热线的发展和基本特征。包括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宗旨,常见的咨询问题及相关问题的心理学理论,心理危机干预的概念和发展。
  ⑵热线的一般处理原则。包括倾听和沟通的原则和技巧;解释、支持等常用热线处理方式的讲解;犯罪、自杀、暴力的伦理道德原则及相关法律知识;热线的记录及相关科研和病例讨论的方法。
  ⑶热线工作中的相关评估(包括求助者的情绪状态、自杀或自杀倾向等的评估)。
  ⑷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处理。包括:情绪问题、家庭子女问题、工作与人际关系问题、性相关问题(同性恋、未婚先孕等)、精神疾病、物质依赖、犯罪、暴力、纠纷等问题。
  ⑸热线的机构设置、团队协作、管理体系。包括:热线整体流程及相关职能,热线咨询员的相关职责义务及管理制度,热线督导的设置和操作办法。
  ⑹心理危机干预的处理。包括:危机干预的对象和原则,危机干预的应急处理方式、相关协作部门和可利用资源等。
  2.职业态度。
  职业态度不仅指对热线咨询员个人的道德要求,还包括专业态度。主要内容有:
  ⑴热线咨询员在面对与自己或传统观点相冲突的问题时(如无端地想死、同性恋、人流问题等)保持接受、理解和不带偏见的态度。
  ⑵热线咨询员在帮助别人时保持平衡的、实际的态度(如不要期盼营救或保护所有存在自杀可能的人,不要期盼通过电话咨询解决所有的问题)。
  ⑶热线咨询员在面对死亡、病危、自残以及其他各种人权问题时保持现实和人道的态度(例如,不要质问受害者:“你做了什么激怒别人的事?”)。
  ⑷要尽量体谅求助者对各种经历(离别、暴力等)的感受,保持中立的态度。
  3.实践操作要求。
  热线咨询员不仅要熟悉、掌握热线基本理论和职业态度相关知识,还应具备运用这些理论、采取适当的态度来系统有效地帮助求助者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实践操作培训非常重要,且富有实效,主要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情景模拟演练、督导实习等形式进行,为申请热线咨询员最终做好电话心理咨询做最直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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