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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 金同玲

  联系电话:010-68792656

  附件:

  1.卫生部第一批心理援助热线城市(省、自治区)名单

  2.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3.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技术指导方案

  4.卫生部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名单

  5.__市(省、自治区)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报表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卫生部第一批心理援助热线
城市(省、自治区)名单
(共17个)

  一、以城市为单位设立热线
  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辽宁省:沈阳市
  上海市
  江苏省:苏州市、徐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河南省:新乡市、开封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二、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设立热线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2
  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规律,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第三条 热线建设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热线建设应当遵照《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方案》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热线建设以地市(州)为单位规划。在地域面积较小、人口较少或者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缺乏的地方,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设热线。
  第五条 热线应当设在具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并由设立医院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热线咨询员应当为具有医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其中之一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心理卫生专业训练的人员。
  第七条 热线咨询员应当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理论、心理卫生服务伦理要求和热线基础知识,具备处理心理应激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热爱心理卫生服务工作。
  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热线设立医院组织的热线服务技能考核,持合格证上岗。
  第八条 热线咨询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1.对提供的服务内容负责;
  2.向求助者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
  3.必要时,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4.服务中,按照热线管理要求收集有关电话内容和求助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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