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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三)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
  (四)生活确有困难或遇有特殊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四、出境及出境期间的待遇
  (一)对来华定居后申请到其他国家定居的,应予同意;在华工作几年后要求去境外工作一段时间再返回的,可以停薪留职。
  (二)对在华工作满3年的,可同意其申请自费去境外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可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由本人同所在单位商定。
  (三)对申请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的,在安排好现职工作的条件下应予批准,工资照发。
  五、探亲和休假
  (一)凡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下同)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合理旅程时间除外,下同);探望父母、子女,每两年1次,假期45天。探亲时,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的,应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按合理路线予以报销。
  (二)属于工作离不开等原因,本人希望境外的直系亲属来华团聚的,可由用人单位按合理路线报销1人的往返交通费(先由本人或亲属垫付,来华后折算人民币报销)。
  (三)每年可享受15天的休假(有寒暑假的除外)。如组织在国内休养或参观、旅游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报销;个别申请利用假期在国内进行学术活动的,由用人单位报销1次往返1个地点的旅费。
  六、医疗和交通、住宿、购物等
  (一)凭人事部专家管理司证明向当地卫生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保健医疗证,享受保健医疗待遇,到指定医院就医。保健医疗类别、指定就医医院及医疗费用等由各主管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商定。
  (二)由人事部发给《来华定居专家证》。专家偕同配偶及子女凭此证可在国内按我国工作人员同样价格乘坐飞机、火车和住宿、购物等。
  七、住房
  (一)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或原则分配住房:单身一般不少于两居室1套;2至3口人的家庭,不少于三居室1套;4口人以上家庭,根据其人口和单位实际等情况从优分配适当面积(居室)住房。住房应备有较完善的卫生设备。
  (二)愿意在我国购买住房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国内同等人员的条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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