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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0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09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2009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报内容。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报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09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八、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09年报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九、上市公司在2009年报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报披露之前或与年报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十、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09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09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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