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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中国登山协会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5)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八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二十九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 交流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注册期满后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原注册单位有优先注册权。

  第三十二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 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 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 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登山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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