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登山协会全国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附件1:
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山地户外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山地户外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山地(综合)运动会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登山户外运动专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山地户外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为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
第六条 山地户外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山地(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国际性山地户外运动专业竞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1年。
第九条 注册运动员年龄不能低于18岁。
第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 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 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