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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三、各中资金融机构在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各外汇局分支局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工作,审核所提交的有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效证明文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部(总公司),其级别应选择为1级行,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编码应填写其主管部门批复的机构编码,如确实没有相关机构编码,则录入NA备查。
  四、中资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曾经报送过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金融机构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并在中资软件中补录入2009年1-11月各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外汇局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内网地址:http://100.1.50.12),完成对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所有报表的审核。
  五、中资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将发现的软件问题,及时填列《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统计软件问题反馈表》(见附件)反馈至所在地分局;各分局也应将发现的软件问题,及时填列《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统计软件问题反馈表》,并汇总辖内所有中资金融机构反馈的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将软件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六、中资软件正式上线后,各中资金融机构如发生变更、合并等影响软件数据连贯性的情况,应于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说明,所在地分局应于收到说明的当月在软件中变更相关信息;各分局对辖内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于当月在软件中新增该机构信息,并于次月指导其通过软件报送数据;各分局对辖内停止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中资软件中禁用该机构信息。
  七、中资软件在试点与正式上线后均采用同一生产环境,期间所报送数据均为真实数据,各分局应加强对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核查,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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