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苗财政补贴标准。口蹄疫0.5元/ml,高致病性禽流感0.15元/ml(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0.03元/羽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0.8元/ml,猪瘟0.4元/头份,小反刍兽疫0.3元/ml。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测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突发动物疫情时,疫苗等经费要及时到位。
(四)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要及时对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