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重点开展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重点动物疫病的直接采样监测工作,以及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各疫情监测单位发现阳性样品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

  (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及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