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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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