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五、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十六、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