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分,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各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主要根据本通知年检内容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上述评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中加盖公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每年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主体及时参加该年度联合年检,并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在9月15日前形成年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参检情况、境外企业等级等)报商务部(合作司),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年检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于9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