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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4]2号 2004年1月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办反映,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以共同名义发送安顺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对西秀区桂合煤矿“5.9”重大透水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提出:“责成国土资源部门、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大堰煤矿进行处罚。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堰煤矿依法实施关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在批复中表述的以上意见,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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