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奶站的规范和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奶站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推进奶站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专项整治的成果,圆满完成整治行动的各项任务要求。在奶站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
《条例》实施,对现有奶站加大质量抽检和日常监管,确保奶站100%纳入监测范围。从重从严,继续加大对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是科学设立生鲜乳收购站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级地方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确保收购站(点)建设布局合理,坚决杜绝脏、乱、差等问题。各省要紧密结合近期开展的生鲜乳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在10月31日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规划工作,并将规划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
三是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各地要加强生鲜乳收购许可的相关制度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加强建设、稳步过渡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生鲜乳收购管理制度。
《条例》对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是乳制品生产者、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
《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对符合
《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当前,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推动乳品加工企业收购、兼并和托管奶站;鼓励奶牛养殖小区向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支持奶牛养殖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和规模场租赁或改扩建奶站,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各省要在10月31日以前,将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农业部畜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