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人民西路24号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尊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航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景轩2-3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兴,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2005年7月7日,原告平保大连分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6月5日,原告平保大连分公司承保了中化化肥贸易公司(原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从卡塔尔(QATAR)进口的散装硫磺14888. 715吨。该票货物由被告中远航运公司所有、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SongShan"("松山")轮承载,自中东港口运输至中国南通港。Bery MaritimeAs作为船长薛福成的代理签发了指示提单。同年7月7日,货物抵达中国南通港。在卸货过程中,货主发现货舱底部有明水,部分货物遭受铁锈及其他物质污染。经商检机构检验,受污染货物共计1041. 7吨,确定货物污染受损是在卸货之前,即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已有在。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收货人支付保险赔款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中远航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受承运并签发清洁提单,但在装载、运输、卸货过程中没有妥善照料、看管货物,致使部分货物污染受损。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美元48985.94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检验费人民币7500元等。
在答辩期间,被告中远航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均提出异议称:原告平保大连分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提单,采用的是"康金提单,,1994年版本("CONGENBILL" Editionl994),该提单是与1994版本的"康金租约"(GENCONcharter- part)合并使用的。因此,在该提单的正反面的标题下,都明确写着"(本提单)须与租船合约(康金租约)合并使用(to be used with charter -parties)"。而且在涉案提单正面的醒目处,还明确写明"2004年4月19日签署的租约并入本提单。"按照合同自由(合同自愿)的原则,无论是依据英国法还是中国法,上述于2004年4月19日签署的租约以及租约中相关合同条款,都应被视为已经有效地并入了涉案提单。因此,依赖涉案提单而引起的任何纠纷,也应当受到租约条款的约束与调整。值得强调的是,涉案提单的第一项背面条款特别规定:"于本提单正面所示日期(即2004年4月19日)签署的租约的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法律适用以及仲裁条款,都应当并入涉案提单。"而依照涉案租约中第"条明确约定:本租约合同受英国法律调整并根据英国法律进行解释,因本租约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照1950年
仲裁法和1979年
仲裁法或现行有效的有关仲裁的任何法定修正案或新条例在伦敦提交仲裁。因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
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使用英国法进行仲裁,而不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