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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船舶工业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8、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成立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二)《船舶工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1. 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价值;2.对外加工费收入;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2、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4、从业人员 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5、民用船舶:是用于交通运输、海洋开发、工程作业、渔业生产及港口作业保障等领域各类非军事用途的船舶的统称。
  6、民用船舶制造:指民用新船的建造,不包括船舶修理和改装。
  7、民用船舶配套产品:指船用配套设备及船舶配件产品,主要包括动力装置、甲板机械、舱室设备、船用舾装件、船舶通信、导航、自动化系统等。
  8、民用船舶修理:包括船舶修理和改装业务。

  (三)《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表
  1、载重吨(DWT):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的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的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和(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2、总吨(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是登记吨位的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的大小(容积)。总吨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的丈量规范丈量的船舶围蔽处所的容积吨。一艘船舶的总吨GT=K1V,式中K1=0.2+0.02LgV,V为船舶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立方米)。船舶总吨位在船舶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负责计算,并在有关设计文件中予以列示。
  3、新承接订单:是指报告期内正式生效的合同订单(不含选择权和未正式生效的合同订单)。
  4、完工船舶:是指报告期内交付船东的船舶。
  5、手持船舶订单:是指报告期末尚未交付船东的全部有效合同订单。
  6、取消订单:是指前期已正式生效,但因各种原因在报告期内取消的合同订单。
  7、船东国籍:是指实际船东所属国家或地区。
  8、船籍:是指船舶所挂船旗代表的国家或地区。
  9、交船时间:是指合同上签订交船时间(填写年份和月份)。
  10、出口船舶:是指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船舶之和。直接出口是指直接销售给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单位法人或境外自然人的船舶;间接出口船舶是指通过代理商销售给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单位法人或境外自然人的船舶。出口船舶包括船东国籍为国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或船东国籍为中国,但船籍为国外的船舶。
  11、来料加工方式:指由订货者提供钢板或主机,企业只收取建造合同金额,即船舶合同金额只是建造加工价值,不是完工船的全价值。

  (四)《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表
  1、船舶修理:包括船舶修理和改装业务。
  2、船舶修理完工:只统计厂修完工量,不包括航修。
  3、修船营业收入:包括厂修收入和航修收入。

  (五)《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表
  海洋工程装备:指海洋移动钻井平台(船舶)、浮式生产系统、海洋工程作业船和辅助船等。

  (六)《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表
  1、柴油机出口:指单机直接出口,不包括装在出口船上随船出口的柴油机。
  2、船用低速柴油机:指转速每分钟小于300转的船用柴油机。
  3、船用中速柴油机:指转速每分钟大于300转,小于1000转的船用柴油机。
  4、船用高速柴油机:指转速每分钟大于1000转的船用柴油机。
  5、船用低速柴油机曲轴:指船用低速柴油机用曲轴。
  6、船用中速柴油机曲轴:指船用中速柴油机用曲轴。
  7、船用高速柴油机曲轴:指船用高速柴油机用曲轴。
  8、舵机:船用甲板机械产品,能够转舵并保持舵位的装置。
  9、锚绞机:船用甲板机械产品,将起锚、系泊、带缆等多种作业组合的机械。起锚机是以抛锚、起锚、收放锚链并兼作停泊时绞收系缆的。系泊绞车是船舶系泊时用以系靠或贮存缆绳的。
  10、船用起重机:指安装于船上或海上设施上的船用吊车,用以吊运货物、设备等的设备。

  (七)《造修船基础设施》表
  1、 基础设施:名称及代码按《造修船基础设施目录及代码》填写。船台、船坞、码头要按实有个数逐个填报。如有其它类型设施(如船排、滑道)也应当单独列出。
  2、 规格:船台规格:长(米)、宽(米);船坞规格:长(米)、宽(米)、深(米);码头规格:长(岸线长度米)、深(水深米)。
  3、 最大设计产品吨位:船台和船坞填报最大设计产品的吨位(载重吨),浮船坞加填最大举力(吨);码头不填报。
  4、 竣工年份:指设施建造竣工的年份,改扩建的设施填写改扩建竣工年份。
  5、 起重设备类型、能力及台数:指专门提供船台或船坞正常生产用的起重设施。按类型(龙门式、 门座式、 其他式)额定起重吨位(吨)及台数依次填写,同类型不同能力的分别单列。
  6、 主要用途:船坞分为造船专用、修船专用或造修船兼用;码头分为生产用和非造修船生产用。

  (八)《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一、填报单位:重点监测船舶工业企业。
  二、指标解释:
  1、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2、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工业领域的试验发展包括以下几类活动:
  为研制新产品(或新工艺)或对已有产品(或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磨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制造及安装,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准备,样机试验和检测、试验车间(中间试验)建立和运行,论证鉴定等活动。
  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时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形和新工艺本身做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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