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受理。申请材料经省级审批后,交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代为受理并做初步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出具免税审批单,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免税进口的草种数量。
(二)同等条件下,按照申报受理时间先后审批发放免税指标。
(三)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草种用途必须与草业生产密切相关,用于种植以获得各种草产品,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其他事项
(一)草种年度免税进口申请于每年12月15日停止受理。草种进口单位应在海关免税放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报关单反馈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草种免税进口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草种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草种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 1-2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3:
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从境外引进种畜禽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农业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上下载);
2.种用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以及申请单位或代理公司出具的种畜系谱承诺函;
5.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
(二)申请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办理免税审批单,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