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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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