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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三条 具体订明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具体订明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订明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财产的接管、基金财产的清理、基金财产的确认、基金财产的评估、基金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等;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订明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说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说明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说明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第四十八条 说明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说明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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