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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列明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说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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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八条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说明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说明基金的会计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条 说明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一)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种类、事项、时间和途径、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等基金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订明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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