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三)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托管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二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订明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说明基金投资于哪些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列明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订明基金财产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三十五条 列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六条 订明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