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说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基金合同;
(二)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其他义务。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列明
《基金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变更基金类别;
(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三)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选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