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2004年9月15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节 基金备案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节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节 基金的托管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第四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