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许用极限的75%,但尚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的腐蚀程度。
(二)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机电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三)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其它相关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四)对船舶图纸的完整性复核满意。
(五)对船舶稳性资料和/或破舱稳性资料复核满意。
(六)结合实船检查,对救生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七)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消防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八)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九)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十)参照全套法定年度检验范围进行检查,对于船龄为10年以下的船舶,货舱检查、压载舱检查或测厚可视情况进行;对于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货舱、压载舱进行检查,并对呈现普遍腐蚀的结构进行测厚。
普遍腐蚀系指在所考虑的区域中,有超过70% 或更大范围的,含有硬质和/或松脱的锈皮的腐蚀包括点腐蚀,并且伴随着厚度减薄。
(十一)在进行实船检查时,可根据船舶状况和检查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扩大范围检查的要求。
(十二)实船检查时发现的任何缺陷,经过整改并经复查确认消除。
第九条 完成技术条件复核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格式附后)。
第十条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应当作为《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所述船舶证书和文书审核的必备资料提交给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
编号:
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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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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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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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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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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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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