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现将《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两岸直航船舶技术状况良好,保障水上人命及财产安全、防止水域及环境污染、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依据《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是指通过对申报两岸直航的船舶的图纸资料、证书或证书簿、检验报告或记录等的查阅,并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实施实船勘验,确认船舶的技术状况,用以为批准船舶从事两岸直航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并不替代正常的船舶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陆登记的拟申报两岸直航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国船级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具体负责对本机构或其所属机构所检验船舶的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工作。
第五条 船舶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如适用)或相关文件,且注明的航区为国内近海航区及以上者,可以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六条 船舶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之前,应向其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技术条件复核。
第七条 在开始技术条件复核之前,船舶应准备好复核所需的相关文件,并做好实船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施船舶技术条件复核,船舶检验机构应当:
(一)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法定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结构未批注显著腐蚀或遗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