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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五、关于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问题
  现行《职业教育法》第27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增强了有关方面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调动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为各级政府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明确了责任,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设立专项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支持了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等两个方面。首先,自2003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投入100多亿元,重点支持了1400多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683个县级职教中心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组织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投入3亿完成了2万名骨干专业教师的国家级培训和10万名教师的省级培训任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努力增加投入,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使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有了一定改善。其次,2006年以来,国家积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设,努力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更多的青少年就读职业教育,在这一制度安排中,西部地区就读职业学校学生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明显高于其它地区,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直接资助了8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7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后,2008年进入了全面落实的阶段。几年来,国家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投入约为4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了近200亿元,直接受到中央财政资助的学生约占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的90%。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受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制约,《职业教育法》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违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进而导致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职业教育投入责任难以落实,一些地方投入长期不足,职业教育经费缺乏,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一直得不到改善,影响了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的建议,结合《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研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一是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逐年提高财政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把职教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列入《职业教育法》重点修改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类主体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使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二是加强执法检查、教育督导、工作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研究建立工作监督、责任追究和执法检查机制,督促地方政府按照《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依法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督促各级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逐年提高财政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确保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责任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三是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考虑设立“法律责任”一章,根据职业教育发展执法情况和职业教育工作实际,集中而详细地对违法责任加以规定,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法责任等,设立行政复议、申诉、诉讼等法律权利救济制度;同时,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确保法律责任的实际落实。四是制定和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教师编制标准、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职业院校校舍建设和维修以及设备配置标准,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更加成熟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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