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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机构: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服务机构。
  本制度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实行行业性统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市场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经营机构进行统计调查,并完成全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
  动漫企业:从事漫画创作、动画创作、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动漫舞台剧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和动漫衍生产品研发等动漫业务的企业。
  文物及文化保护: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语言、文字、民间文化艺术、民俗等非物质遗产的文化保护和管理活动。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具有代表性、纪念性的建筑物的保护(含革命遗址、纪念碑、名人故居);寺庙、清真寺、教堂及各种祠、堂、碑遗址的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地、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保护;民族语言、文字遗产保护;民间艺术(民间传说、神话、歌谣、故事、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绘画、剪纸等)遗产保护;民间、民俗传统活动(传统节日、庆典、民族艺术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遗产保护;民族制作(建筑风格、服饰、家具、木器、陶器、铜器等)遗产保护;其他未列明的文物与文化保护。
  博物馆: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
  综合性博物馆:指综合收藏、展示自然、历史(含革命史和建设成就)、艺术等方面藏品的博物馆。如:黑龙江省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贵州省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旅顺博物馆等。
  历史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关于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发展、重大事件和人物的历史(古代史、近代史、战争史、革命纪念馆、历史名人纪念馆等)的文物资料的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东北烈士纪念馆、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等。
  艺术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艺术品、工艺品文物(美术、工艺品、绘画、书法、篆刻、民间艺术)的博物馆。如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南阳汉画像馆、广东民间工艺馆、武强年画博物馆、徐悲鸿纪念馆、天津戏剧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等。
  自然、科技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自然物种历史、发展以及反映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标本、实物的博物馆。如天津自然博物馆、自贡恐龙博物馆、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地质博物馆、柳州白莲洞洞穴科学博物馆等。
  其他博物馆:指上述4类博物馆之外,内容独特的行业性、专门性博物馆。如中国丝绸博物馆、中国茶叶博物馆、以及农业、体育、邮电、中药、交通、水利、煤炭、林业、公安、儿童等专门博物馆。
  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机构承担有关文物的调查、保护、发掘、研究和宣传工作,对地、市、县的文物工作进行业务辅导的机构。
  古建所:从事古建筑及其它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机构。
  文保中心:从事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研究、保护试验、监测的专业综合机构。
  文物商店: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古建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施工企业。
  监理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企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保护、研究、宣传、展示,以及其他相关保护活动的专业综合机构。
  2、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从业人员,指在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产业等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机构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其具体指标涵义同政府统计部门“劳动情况统计”指标解释。
  高级职称:指已获得高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中级职称:指已获得中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指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经费指标解释
  1、事业经费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事业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机构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数,如实填报统计表的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指标。
  (1)资产合计: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年末(或报告期末)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期)末数。
  (2)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填表机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期)末数填列。
  (3)本年收入合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年(或报告期)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合计”项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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