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港、澳、台商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是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外资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部门判别: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所属部门划分,有文化部门(含文物)和其他部门两大类。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部门,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0、隶属关系:本制度调查的文化部门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分类,有直属和附属两部分。
直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机构。
附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不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二级机构。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1、机构类型: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类型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2、活动状态:指按规定的报告期截止日之时填表机构的活动状态填报。由填表机构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3、新报因素:根据填报机构是否为连续上报、新增、上年应报未报或报表类别改变分析填报。
连续上报: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今年继续上报
新增单位: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当年新成立的单位
上年应报未报:指本地区原本有此单位,但上年统计时漏报。
报表类别改变: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但今年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转企改制、单位升格等原因,或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产生变化,而由原来填报的报表改变为填报别的报表。
14、主体建筑建成年份:根据填报机构公用房屋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填报机构如有分属不同年份的房屋建筑的,按照主体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
15、近十年有无重大维修:根据填报机构近十年内有无重大维修记录选择填报。
二、通用指标解释
行业、机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1、行业、机构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机构,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等。
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剧、戏曲、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种表演艺术)等活动。包括文学(含电影、电视剧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等的创作;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篆刻等的艺术创作;编导、演员的表演、创作活动;剧务、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等活动;民族艺术创作;其他未列明的文艺创作、表演及辅助活动。
艺术创作机构:指有专职创作人员、独立建制的剧目创作室(组)、美术创作室(组)及各类画院等专门从事艺术创作的机构。不包括业余性质的文艺创作机构。
艺术表演团体: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不包括群众业余文艺表演团队。
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附属于文化部门机构内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公开营业的也应单独统计。
图书馆:指各类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对文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科学、文化等各种知识普及教育)。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不包括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