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准确掌握统计口径
本制度使用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各种分类和编码等,是根据文化部门的业务特点,结合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而编制拟定的。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制度的统计口径,不另外采用其他口径。在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没有改变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变,则仍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6、统计职能部门的综合与协调作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对应的业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各业务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对应行业的基层报表并完成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后,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财部门进行综合汇总。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协调各业务部门的相应统计职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7、加强统计监督 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不受侵犯。统计监督的作用,应寓于优质统计服务之中。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及时提供准确、系统、丰富的统计数据,写出内容充实、符合客观情况、具有观察力的统计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8、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是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优质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计算机具有数据处理快、准确性高、便于对数据进行多种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审核检错等功能,是科学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计算机的配备和升级换代,用先进的手段来保证统计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更新知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开展对统计资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统计调查
为了广泛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时可采取多样性的统计调查,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等,弥补年报的不足。
不论用以上哪一种调查方式制发的调查表,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统计指标解释
一、标识代码解释
标识代码是指在计算机“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中录入相应代码数字,供程序汇总运行时作判断识别使用的代码。标识代码务必填报准确,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数据的汇总结果。
1、单位代码:是各填表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在每一种基层表中具有唯一性。在基层表录入时,由地区代码(计算机自动生成)和四位顺序码(由填报单位顺序编写)组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各年度连续填报单位代码的稳定性。
本制度使用6位地区代码,即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单位名称(公章):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邮政编码: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电话号码:应填报填表人的联系电话,由区号、电话号组成。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之间以“-”连接
5、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共4位,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参照本制度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文化文物系统常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中行业细分类代码,对应填入方框内。
7、分类代码:该代码由2位组成,仅用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剧种分类,分类代码参见制度所附的“艺术表演团体剧种分类代码表”。
8、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该代码由3位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1)机关 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填“110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