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文化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9]72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文化部财务司。
附件:《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综合表(略)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基层表(略)
文 化 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总 则
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文化部门(含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主办的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涵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机构的集合。是按照各机构(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一个机构的行业性质是根据该机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如果一个机构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上述第一、 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三产业的分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的派生分类,有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类:
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本制度调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划分,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上,即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指由文化部门主办的不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其他各类行业活动。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调查性质与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为核心,以服务于构建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学统计指标体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标体系立足于获取客观翔实的统计数据,分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动态,分析微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反映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宏观规模、水平、结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等。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统计服务和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
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有法人机构和产业活动机构两大类。
法人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独立核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