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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其投资的保险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风险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有效隔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该名董事应至少每年对防火墙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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