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认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认证认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认证认可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组织认证认可新闻发布工作;策划、组织和协调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认证认可工作;
(四)组织对涉认证认可舆情进行搜集、分析、研判;
(五)管理和指导认证认可刊物和出版物;
(六)管理和指导认证认可网络新闻宣传工作;
(七)组织汇编、制作反映认证认可工作的影视、声像、图片和文字宣传品;
(八)组织有关反映认证认可工作情况的展览和论坛活动等。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认监委各部门应指定相关处作为新闻宣传联系单位,及时通报重大业务动态,及时提供需要进行新闻宣传的资料,以便统一组织实施。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监委下属单位应指定相关综合处(室)作为认证认可新闻宣传联系单位。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认证认可对外宣传。涉及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认监委宣传管理部门请示,或由认监委按规定向有关方面请示备案后进行。
第四条 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对涉密的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认证认可动态、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重大事件等敏感消息,不得擅自在媒体上公开宣传。确需对外进行宣传的,须严格审批程序,由认监委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报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