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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性粒子植入工作不少于3年。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从事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技术质量和疗效评估。
  (三)实施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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