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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三人。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过半数的成员不得在反兴奋剂中心担任任何正式职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五条 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赛内使用,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
  除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事后追补方式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运动员,应当在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之日起七日内,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追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1)。
  (二)有关病历(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申请人同意将其申请豁免的所有信息提交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及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专家的书面意见。
  (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相关资料应当用扫描件形式一同上报。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都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原件。
  第八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规定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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