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贸易收入”指除上述非贸易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
3、资本收入:包括外汇借款(包括以各种形式从境内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发行外币债券、股票收入结汇的外汇;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债结汇的外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外汇结汇部分。该项目下设“借入外债”、“出售有价证券”、“外商投资”三个子目。
“借入外债”指以各种形式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出售有价证券”指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4、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归类的外汇收入。
(二)售汇支出:指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境内机构兑付外汇的支出。其主要项目有:
1、贸易进口支出:包括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和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及上述进口项下的预付款、开证保证金、尾款、运保费、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佣金、运保费、从属费用;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商品的进口;转口贸易项下发生的对外支付;经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品的支付;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品的用汇。
2、非贸易支出:包括民航、海运、铁道部门、邮电部门的外汇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金及垫付工程款;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考试费;个人的非经营性非贸易用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要求汇出境外时的兑付;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支付;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汇的支出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支出。该项目下设“运输及港口”、“邮电”、“劳务及承包工程”、“其他非贸易支出”四个子目。
“运输及港口”指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及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