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人数N(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
N≤1.0
1.02.55.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 | 1
1
2
2
2
2
2
3
3
3
3
3
|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