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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澳大利亚“精灵小鸡”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澳大利亚“精灵小鸡”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060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79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焱阳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流恋紫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澳大利亚“精灵小鸡”(PIXIE CHICKS BAND)乐队一行4人,于2009年7月10日到上海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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