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根据各省(区、市)清理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清理检查工作要与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工作相结合。统检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统检不合格的,应当按其实际能力降低其资质级别或减少资质类别。
(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重点是勘查设备仪器是否与勘查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的要求相符,以及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重点是高级、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情况,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与相关省(区、市)互发核查函的方式进行联查。聘用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应小于60周岁、女性年龄应小于55周岁,必须全职聘用,聘用期限应在有效期内,且只能被1个单位聘用。核查函应说明需核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原工作单位全称等有关信息;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核查函后,要与本省(区、市)勘查技术人员数据库核对,认真核查有关人员在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中的使用情况,并由被核查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及时出具核查结果复函。
(四)对清查后勘查能力低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勘查资质,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级别或减少资质类别的处理。
(五)加大对勘查活动的监管力度和对违规勘查的处理力度,发现并查实地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取消其注册登记的资质。
1.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的;
2.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3.不依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5.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
6.发生地质勘查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各发证机关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清理检查工作公告,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对投诉进行核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清查进度,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在清理检查工作期间,暂停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新立申请和增加资质类别、提高资质级别申请。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本省(区、市)清理检查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部地质勘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