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活动健康发展,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规定,对已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清理检查地质勘查资质中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情况及丙级资质注册登记增长过快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清查工作的程序与时间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登记表”(附件1),编写提交自查报告。县(市)、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并在自查报告中签署核查、核实意见。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对照自查报告,对本省(区、市)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签署核准意见,并按部提供的“勘查资质人员核查工具软件”(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及时建立省级勘查技术人员数据库。需要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要及时沟通联系。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编写清理检查报告(附件2)。
  部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由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并在自查报告中签署核实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