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在汛期均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在暑期轮休期间,要切实安排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确保能够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对需速报国土部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速报时限,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专人作为月报联络员,负责月报工作,确保每月月底前按时准确地将当月有关数据和当年的累计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至部地质环境司。
(五)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要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值班室传真:010-66558004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传真:010-66558316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E-mail:hjs-zhc@mail.mlr.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附件: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统计汇总表(表四)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作如下界定。
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年
月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发生时间
(月、日、时、分)
| 地点
(经纬度)
| 灾害类型
| 灾害级别
| 灾害
规模
| 伤亡情况(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成因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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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失踪
| 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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