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异常以及人为不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已成为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之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损失,成为一些地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应急反应能力满足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指挥快捷的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应急办函[200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
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9号)的要求,现决定对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86 号)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1。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二)速报时限
1. 1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2. 6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3. 1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一)月报内容和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每个月的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按照统一要求报部地质环境司,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明扼要的预测说明(季度趋势预测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全国上报的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二)填报要求
1.地质灾害灾情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达到下列统计标准之一的地质灾害,按照表一(附件2)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
将当年发生的所有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和未达到统计标准的小型地质灾害按照表二(附件3)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2.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三(附件4)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将当年所有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四(附件5)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三)上报表格格式
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应全部作成Excel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畅通的信息渠道。在汛期,部办公厅、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