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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日)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更好履行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能,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情况的报告,认真总结2003年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并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提出下一步防治对策。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灾害发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附件1)规定的速报程序和时限,同时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对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统计汇总的时间安排,确保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简单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六、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的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速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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