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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合理分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费。地方政府按规定合理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中央政府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订等以及困难地区监管能力建设予以补助。

  四、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二)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中医、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考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府专项补助支出应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五)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机构、药品监督机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对医疗卫生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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