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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四)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中央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五)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政府卫生投入的范围和方式

  (一)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在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

  根据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合理划分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的要求,在探索整合、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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