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单位(以下简称部局属(管)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完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与各级职责
治理范围: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建设项目,重点是扩大内需项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部局属(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指导全国开展卫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地(市)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定、上马项目。
(二)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三)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
(四)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等。
(五)盲目贷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