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稽查办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四章 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恪尽职守,严谨务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认真执行上级决定。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五章 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无法退回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证监会保密纪律,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