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考试有关要求
(一)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
(三)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会计考办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传真 )、685530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申 月
联系电话:010-84207366
附件: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计划及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计划及安排